医保专区

宁波鄞州观兰医院 自2018年4月起正式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宁波本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在我院进行医保结算。宁波市外的参保人员可在本院以自费形式结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办报销,特殊区域除外,具体应咨询参保地医保办。

 

城乡居民

门诊待遇: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婴幼儿及  各类学生、成年居民A档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本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

3000元(含)以下

3000元以上

本院就医个人承担65%,基金承担35%

个人承担

住院待遇:

人员类别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以下

起付线至4万元(含)

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含)

最高支付限额

成年居民A档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600元


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医保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成年居民B档

医保基金支付65%,其余由个人承担

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20万元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城镇职工

门诊待遇:

人员分类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账户段

自负段

共负段

45周岁以下

在职职工

当年账户支付

900元,由个人自负

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5周岁(含)以上在职职工

600元,由个人自负

退休人员

300元,由个人自负

住院待遇:

人员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 600元;


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5%, 其余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

退休人员

个人承担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